
1.香港升學 2.香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3.香港企業家創業移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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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升學 a.國際學校: 弘立、滬江維多利亞國際學校(雙語) 哈囉(英語、寄宿學校) b.香港8間大專院校 (港大、中大、科大等)
2.香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引 言
旨 在 為 有 意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前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 就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 概 述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
具 備 香 港 特 區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可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並 無 配 額 限 制 , 亦 不 限 行 業 。
註:
在 香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指 持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處 長 簽 發 的 學 生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來 港 就 讀 的 人 士 ) , 可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有 關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持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而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國 公 民 , 如 符 合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所 訂 的 申 請 資 格 及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可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來 港 就 業 :
- 申 請 人 已 在 海 外 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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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人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於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國 內 地 、 香 港 特 區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澳 門 特 區 」) 以 外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 , 而 且 申 請 是 從 海 外 遞 交 。
申 請 資 格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 沒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絕 申 請 , 而 申 請 人 亦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嚴 重 犯 罪 記 錄 ;
- 申 請 人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持 有 有 關 範 疇 的 學 士 學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具 備 良 好 的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 亦 可 予 接 受 ;
- 確 實 有 該 職 位 空 缺 ;
- 申 請 人 須 已 確 實 獲 得 聘 用 , 而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 並 且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擔 任 ; 以 及
- 薪 酬 福 利 ( 包 括 入 息 、 住 屋 、 醫 療 和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須 與 當 時 本 港 專 才 的 市 場 薪 酬 福 利 大 致 相 同 。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 港 就 業 , 均 須 申 領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特 區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並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入 境 處 對 這 些 資 格 準 則 或 會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而 不 作 事 先 通 知 , 希 為 留 意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人 , 可 按 香 港 特 區 現 行 受 養 人 政 策 ,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養 子 女 來 港 。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批 准 來 港 或 正 在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將 成 為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及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 受 養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 受 養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 保 證 人 有 能 力 為 受 養 人 提 供 在 港 遠 高 於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適 的 居 所 。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以 外 途 徑 取 得 澳 門 特 區 居 留 身 份 並 現 居 澳 門 特 區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 阿 富 汗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上 述 類 別 的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 。 受 養 人 其 後 可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而 有 關 的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資 格 , 及 保 證 人 仍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按 現 行 政 策 , 上 述 類 別 的 受 養 人 可 以 在 香 港 就 讀 及 就 業 而 不 會 受 到 限 制 。
審 批 時 間
入 境 處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四 星 期 處 理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3.香港企業家創業移民計劃
此計劃屬於香港業務拓展中心獨家推出 最 穩 陣、 最 快 捷、最 便 利 移 民 香 港 的新方法。首先, 申請人在香港成立香港的有限公司(顧問服務/金融服務/進出口貿易類),然後,香港業務拓展中心做申請人的雇主和擔保人,幫助申請人參加香港入境處的輸入內地人才入境計劃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證,然後申請人可以用自己公司做自己的雇主和擔保人,在香港長期居住滿7年後,可以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和特區護照。無論申請人拿到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證還是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他們都跟廣大香港市民一樣享有香港特區政府的醫療,教育,強積金,保險等福利, 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保護。 (主申請人可以攜帶合法的配偶和任何未滿18周歲的親生子女來港
B、計 劃 適 合 在 香 港 開 辦 或 參 與 業 務 的 居 住 海 外 的 內 地 企 業 家 、 台 灣 及 澳 門 企 業 家。主 要 申 請 資 格 包 括:
-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技 術 資 格 或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經 驗
- 能 夠 對 本 地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 已 確 實 獲 得 聘 用 , 而 從 事 的 工 作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 並 且??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擔 任
- 薪 酬 福 利 與 市 場 水 平 相 若
二、優 化 措 施
- 列 明 審 批 申 請 的 各 項 考 慮 因 素 :
- 計 劃 在 香 港 開 辦 或 參 與 業 務 的 初 創 企 業 家 , 如 初 創 業 務 得 下 列 為 例 的 政 府 支 援 的 計 劃 支 持 , 申 請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批 準
- 投 資 推 廣 署 Start Me Up HK 創 業 計 劃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網 動 科 技 、 生 物 科 技 及 科 技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 數 碼 港 培 育 計 劃
- 創 新 科 技 署 小 型 企 業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及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 香 港 設 計 中 心 設 計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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