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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正接受行政當局有權限部門審查的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大投資計劃的權利人;又或作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重大投資的權利人,均可提出“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居留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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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適用該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投資計劃或投資可被視為重大:(一)設立工業單位,但其活動的性質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的發展及多元化有所貢獻;(二)設立服務性單位,尤其是提供金融服務、顧問服務、運輸服務及為工商業提供輔助服務的單位,但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三)設立酒店業單位及其他被認為有利於旅遊業的類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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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為居留許可申請依據的申請的審批標準,本局會綜合考慮以下幾項因素,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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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計劃類別方面,計劃所涉項目應能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遠經濟發展有貢獻,且能配合特區政府的經濟發展定位及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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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實的計劃或尚未落實但即將落實的計劃均可以作為此類別居留許可申請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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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計劃已落實,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明、營業准照(如適用)以及其他一般營運證明文件,尤其是已作出投資的金額、營業額等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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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提出的計劃尚未落實,則需要提交有關計劃具可行性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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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計劃已落實,申請人應提供已落實投資金額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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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提出的計劃尚未落實,申請人則應詳述擬作出的投資計劃、投放金額及分佈,金額應與落實有關計劃所需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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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有關投資計劃權利人的體現,申請人應持有投資計劃所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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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部份的分析,如計劃已落實,主要以已登記的本地/非本地員工數目為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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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提出的計劃尚未落實,則以擬聘請的本地/非本地員工數目為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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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計劃對本澳經濟長遠發展所能帶來的其他有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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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會分析計劃所開展項目的業務性質及其獨特性,故申請人應提交企業優於澳門同類企業之佐證文件。於審理時,尤其會考慮特區政府施政方針,以及計劃是否能配合本澳整體發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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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請人之個人履歷、過往的工作或投資經驗、是否有刑事紀錄、擬惠及家團成員數目等亦成為考慮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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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安全及需要亦會作為分析的考慮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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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須確保在獲批居留許可存續期間(即由首次獲批申請之日起至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之前)保持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如投資項目有調整又或個人身份有變,例如婚姻狀況變更等,必須於變更日起計30天內通知本局。不依時履行通知義務又無合理解釋者,可導致居留許可被取消。 |